财政部国库司关于政府采购权威回复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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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国库司领导您好:政府采购87号令第十七条规定“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国库司领导您好:政府采购87号令第十七条规定“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请问:(1)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评审因素是否可以?(2)招标文件要求:“投标单位中标后在签订合同前提供厂家授权,否则取消其中标资格”。是否可以?谢谢解答。
[答] 1、将制造厂家授权作为评审因素不违反87号令规定。 2、采购人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要求中标供应商签约前提供制造厂家授权书。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支持!
2020-12-09 | 政府采购相关政策 | 回复人:财政部国库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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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尊敬的国库司领导,按照87号令第二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请问贵司:1 在实际操作中应该如何界定采购项目属于“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2 采购衣物的项目是否属于可以要求提供样品的项目?3 贵司的回答是否可以适用于公开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等全部采购方式?
[答] 1、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的情形,一般是投标产品用书面形式难以准确描述或文字描述与实际样品差距比较大的情形,例如鲜活农副产品,需要通过感观、嗅觉、触摸等手段进行判断比较的情形。 2、采购衣物是否需要提供样品不能一概而论,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3、87号令关于样品的规定虽不适用其他采购方式,但是原则是相同的,采购人用其他采购方式采购时可参照借鉴。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
2020-12-09 | 政府采购相关政策 | 回复人:财政部国库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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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财库(2015)124号规定:“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两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请问:接收磋商文件截止时间,只有两家供应商提交磋商文件的,可以继续继续资格审查和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还是予以流标处理?个人理解是可以继续进行的,因为从法律的角度理解 "采购过程中”并不明确是指3家以上供应商只有两家符合资格审查要求还是指提交磋商文件阶段只有两家并符合资格审查要求,存在争议性。
[答] 竞争性磋商的项目,接收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只有两家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的,应该停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
2020-12-09 | 政府采购相关政策 | 回复人:财政部国库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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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您好,请问用于冷库中的风冷冷凝机组是否在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品目内。
[答] 按照《节能产品政府采购目录清单》(财库[2019]19号),清单中包括A020523制冷空调设备中的A02052301制冷压缩机、A02052305空调机组、A02052309专用制冷、空调设备、以及A02052399其他制冷空调设备等产品品类,不包括冷库的专业制冷设备冷凝机组。留言所述问题可向中国质量认证执行等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进行咨询。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
2020-12-09 | 政府采购相关政策 | 回复人:财政部国库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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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前两款规定处理。国库司对留言编号 8664-3597522的答复:“采购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不设置核心产品”,即规定中的“应当”的意思是确定的原则“按照采购项目技术工程、产品价格比重等原则”,而在对留言编号 1278-3604856的答复:“应当标记核心产品,对于无法确定核心产品的,原则上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不同的采购包”,即规定中的“应当”的意思是必须确定核心产品。请予以明确。
[答] 对于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87号)要求,确定核心产品,并在采购文件中明确标注。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
2020-12-09 | 政府采购相关政策 | 回复人:财政部国库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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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国库司领导您好,请教一个问题,有一个政府采购服务项目,根据服务需要年限1年,编制了80万的采购预算,预算下达后于当年9月完成采购程序并签订采购合同,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后执行服务并按季度支付服务款项,截止当年12月由于服务仅执行1个季度,所以支付了25 的合同款项,根据预算执行率:支付金额 预算金额的标准导致预算执行率低,不合格。有关此类延续型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如:物业),鉴于预算下达、采购流程时间等问题,无法于当年1月1日起执行服务,也无法精确服务的起始执行时间,但是预算又必须按项目金额申报,请教如何合理解释这样项目的预算执行率?
[答] 1、根据服务项目的特点,采购人可以将采购时间提前,也可以在预算有保障的前提下,将三年的采购一次集中进行,以保证预算执行能够按时完成。 2、如果只能一次采购一年的服务,也应提前进行。可以依据“二上”的预算金额先组织采购,待预算下达即合同生效。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支持!
2020-12-09 | 政府采购相关政策 | 回复人:财政部国库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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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作出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 -10 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扣除比例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定。问题1:是否只有产品才可以享受价格优惠,服务和工程不享受价格优惠?问题2:国库司对留言编号7443-3591366的答复:“小型、卫星(微型)企业提供所有产品均应为小微企业生产,才可享受小微企业价格优惠”,而财库〔2011〕181号文中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与优惠,请明确是否小型、微型企业提供所有产品均为小微企业生产时方可享受小微企业价格优惠,我们认为这与制定办法的目的“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符合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产品、服务、信誉较好的中小企业发展”有冲突。
[答] 1.小型和微型企业在工程、货物、服务采购中都可以享受价格扣除待遇。 2.考虑到政策可操作性问题,小型、微型企业提供所有产品均应为小微企业生产并提供,才可享受小微企业价格优惠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支持!
2020-12-09 | 政府采购相关政策 | 回复人:财政部国库司
[问] 国库司领导您好,我校是一所公立高校,请问400万以上的工程类项目(此项目为发改委立项批复的资金)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请问:1 此类项目是否必须执行政府采购政策?2 是否必须执行采购意向公示?3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26条,如果必须引用某一生产供应者的技术标准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时,则应当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的字样。是否可以这样编制招标文件?
[答] 1、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程序执行招标投标法,但应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2、政府采购工程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意向公开相关规定。 3、《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有关规定,请向办法制定部门咨询。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支持!
2020-12-09 | 政府采购相关政策 | 回复人:财政部国库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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