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库司关于政府采购权威回复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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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国库司领导您好:某一采购500台台式电脑项目,一投标人为小微企业,但其所投标产品为联想电脑,该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为220万,但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所填的小微企业价格为60万元。后该投标人中标后,在公示期间被其他供应商提起质疑,认为该投标人中小企业声明弄虚作假,不应享受价格扣除。但该投标人认为,虽然联想电脑不享受小微企业价格扣除,但该项目除了电脑本身外,其安装、维保等服务均中标人承担,因此理应享受价格扣除。请问此种情况是否可以认定该中标人享受60万元的小微企业价格扣除?
[答]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规定,只有小微企业提供的产品全部为小微企业生产的产品,才可以享受小微企业的优惠政策。小微企业提供的产品中有部分大中型企业生产的产品,则不能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
2020-12-23 | 政府采购相关政策 | 回复人:财政部国库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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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国库司领导你好,咨询一个问题。在政府采购项目中,参与了项目的前期可行性研究咨询的单位,在该项目日后采购其他服务(如监理服务)时,能否参与该项目的投标?
[答] 项目前期可行性研究咨询属于为项目提供设计服务,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参与项目可行性研究的单位,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其他采购活动,但可以参与该项目管理、监理、检测服务。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
2020-12-23 | 政府采购相关政策 | 回复人:财政部国库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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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尊敬的国库司领导,您好!麻烦请教下,货物类政府采购一项目(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微型或小微型企业 ),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在评审时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 6 的扣除 ,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如A 企业(投标公司、供应商、小型企业)投标总价为 400 元,投标时提供了 B企业(小型企业,货物报价150元)、C企业 微型企业、货物报价150元 和D企业(大型企业、货物报价100元)制造的货物,请问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 号)之规定,A企业能否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即A企业投标总价为 400 元,评审价格是否为 400-150 6 -150 6 382 元?如D企业是大型企业,A企业不能享受中小企业优惠政策,那如果D企业是中型企业,A企业能享受吗?
[答]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参加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提供的产品应当全部为小微企业生产的产品,方能享受价格扣除的政策。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
2020-12-23 | 政府采购相关政策 | 回复人:财政部国库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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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您好!请问使用财政性资金的事业单位采购服务类项目,是否可以参照《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的要求执行?
[答] 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的规定,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购买主体应当为各级国家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可以参照执行。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和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不能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不能适用《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中关于政府购买服务的相关规定。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
2020-12-23 | 政府采购相关政策 | 回复人:财政部国库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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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国库司领导你好,本人是政府采购从业者,今天在学习此文件的时候有以下两个问题不是很理解,《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库〔2015〕163 号文件、三、健全政府采购运行机制,未依法独立设置集中采购机构的地区,可以将集中采购项目委托给上级或其他地区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也可以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将集中采购项目择优委托给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问题1:请问“将集中采购项目委托给上级”中的上级是指采购人的上级单位吗?还是指上一级集中采购机构代理机构,例如:某某县未依法独立设置集中采购机构,某某县可以将集中采购项目委托给某某县的上一行政区某某市?问题2:请问“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指的是什么?社会代理机构吗?望领导答复为谢。
[答] 1.根据《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库〔2015〕163号)的规定,留言所述的上级集中采购机构代理机构是指上一级行政区域的集中采购机构,若某县未设置集中采购机构,则可将该县的集中采购项目委托给上一级行政区域(某市)的集中采购机构。 2.“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是指社会代理机构。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
2020-12-23 | 政府采购相关政策 | 回复人:财政部国库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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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代理进口服务的发票有代理进口机构开具,政府采购项目的发票要求由成交供应商开具并且资金支付给成交供应商,高校以及科研机构通过政府采购方式采购进口设备可以享受科教免税优惠。如果成交供应商在向高校以及科研机构销售进口设备,且成交供应商本身不具备进出口资质,又要享受科教免税政策的基础上,代理进口机构由采购人或者成交供应商指定,那进口设备的发票的内容则为代理进口服务,那么作为代理服务,设备费用应作为代收代付应该付给代理进口机构,由代理进口机构支付到国外,但是政府采购相关规定要求设备费付给成交供应商,以上情况该如何操作?
[答]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采购人原则上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资金。政府采购项目资金支付程序,应当按照财政国库有关规定执行。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
2020-12-23 | 政府采购相关政策 | 回复人:财政部国库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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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您好,按照《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10号),采购意向仅作为供应商了解各单位初步采购安排的参考,采购项目实际预算金额以预算单位最终发布的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为准,请问实际采购金额比意向公示金额少很多是否可以?
[答] 根据《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10号)的规定,采购意向仅作为供应商了解各单位初步采购安排的参考,采购项目实际预算金额以预算单位最终发布的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为准。采购意向应当尽量准确,若因为工作计划变动等客观原因导致采购意向中预算金额与采购公告中预算金额发生较大变动,无须对采购意向进行调整。供应商应当及时关注采购公告以获取准确的采购信息。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
2020-12-23 | 政府采购相关政策 | 回复人:财政部国库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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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国库司老师你好,根据1:《关于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方式适用等问题的函》 财办库〔2015〕111 号文件,“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法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此类项目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无需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也不用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示。”根据2: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省级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财采〔2015〕17 号文件,第九条“采购人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货物、服务,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仍应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进行论证和公示。” 问题1:财办库〔2015〕111 号文与川财采〔2015〕17 号文就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是否需要公示作出了明确规定,财办库〔2015〕111 号文称不用公示,川财采〔2015〕17 号文称需要公示。请问在平时遇到类似情况按照哪个文件执行? 问题2:川财采〔2015〕17 号文要求公示的目的是否为证明“是否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进一步细化或者具体做法。
[答] 根据《关于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方式适用等问题的函》(财办库〔2015〕111号)的规定,对于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需要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的项目,无须在中国政府采购网进行单一来源公示。 关于四川省财政厅的相关规定,请咨询四川省财政厅。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
2020-12-23 | 政府采购相关政策 | 回复人:财政部国库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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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管理办法第三条“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 (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只有这5种可采用竞争性磋商,那公开招标由于供应商只有2家招标失败是否可项主管部门申请变更采购方式为竞争性磋商,如果可申请,那获得批准后,因为只有这两家潜在供应商,是否可以只邀请这两家参与磋商
[答] 预算单位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招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磋商。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
2020-12-23 | 政府采购相关政策 | 回复人:财政部国库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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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国库司领导您好:一政府采购项目中,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出现多处不一致,主要有开标一览表与分项报价总价不一致,分项报价总价又与按单价汇总的金额不一致,请问按87号令第59条规定的修正原则对该投标人的报价进行修正后,此投标人的的报价即为按单价计算结果为准?请领导直接回答,别模糊回答。
[答]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留言所述情形,应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
2020-12-23 | 政府采购相关政策 | 回复人:财政部国库司
[问] 尊敬的国库司领导: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2号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和《财政部关于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采购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 服务项目,在年度预算能保障的前提下,采购人可以签订不超过三年履行期限的政府采购合同”,符合上述条件的项目,是否需要相关财政部门出具相关三年资金来源证明文件才能进行采购?如果没有相关证明文件是否就不能按一招三年进行采购?是否需要在采购公告中公布三年的采购预算并明确一招三年?如果只公布一年采购预算但是在文件中明确一招三年是否可以?合同是一签三年还是可以一年一签?如果在合同履行第二年供应商发生重大变故或者未能按合同约定履约,第三年是否可以终止?期盼您的指导。非常感谢!
[答] 对于“一签三年”的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事先在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明确,在采购需求相对固定、价格变化幅度较小,且年度预算能够保障的前提下,采购人可以和供应商续签不超过2年履行期限的政府采购合同,而非一次性签订三年履行期限的政府采购合同。对于此类项目,应当依据当年的预算开展采购活动,并在合同中明确续签合同的条件和不再续签的情形,如果合同履行第二年供应商发生重大变故或者未能按合同约定履约,第三年可以终止采购合同。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
2020-12-23 | 政府采购相关政策 | 回复人:财政部国库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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