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库司关于政府采购权威回复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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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87号令第69条规定招标文件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第27条规定对招标文件的澄清公告应网上公布。按这两条规定澄清公告在开标前就发布了,而招标文件是在中标时发布,这样理解对吗?如果对,请问这样处理的出发点是什么?
[答]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七条规定,澄清或者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作出澄清公告是为了保障所有投标人公平参与竞争的权益。前提是投标人已经获取招标文件,这与在中标时公开招标文件并不矛盾。在中标时公开招标文件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更好的接受社会监督。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
2020-11-11 | 政府采购相关政策 | 回复人:财政部国库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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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尊敬的国库司领导,您好!同一母(总)公司的多家全资控股或绝对控股子公司,各子公司的单位负责人不是同一人,他们之间也不存在直接控股或管理关系的。这样的情况下,各子公司同时参与同一合同下的政府采购活动是否违反现行的法规要求?望解惑,谢谢!
[答]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如果参与投标的子公司间不存在相互控股、管理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的,则不违反规定。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
2020-11-11 | 政府采购相关政策 | 回复人:财政部国库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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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尊敬的领导:你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五条 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我的理解为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也是发布招标公告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例如:发布招标公告时间为2020年9月28日,公告中规定获取招标文件为2020年9月29日至2020年10月12日,每天上午10:00至13:00,下午15:30至18:3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为2020年10月19日15时30分(北京时间),这样是未有违法任何规定吗 恳请领导回复
[答]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八十五条规定,按日计算期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不得少于二十日的期间应当不少于二十个完整自然日。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
2020-11-11 | 政府采购相关政策 | 回复人:财政部国库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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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政府采购法对于履约保证金鼓励不收取,确实要收取,鼓励通过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收取。那么采购人确有必要时,采购文件是否可以将履约保证金设置为实质性条款?
[答] 根据《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文件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保证金。留言所述情形,确有必要时,可以将履约保证金设置为实质性条款。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
2020-11-11 | 政府采购相关政策 | 回复人:财政部国库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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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供应商怎么注册登录
[答] 您好,首先感谢您对本网的关注!您反映的问题属于有关中国政府采购网交易系统使用上的问题,如专家注册、采购人注册、代理机构注册、供应商注册,请拨打4008101996!
2020-11-11 | 网站内容问题 | 回复人:中国政府采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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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政府采购项目开评标过程中可以请公证机构参加吗?
[答]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六条规定,除采购人代表、评标现场组织人员外,采购人的其他工作人员以及与评标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现场。公证人员也不得进入评标现场。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
2020-11-11 | 政府采购相关政策 | 回复人:财政部国库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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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公开招标的项目,采购标的为多款产品,不标注核心产品是否构成违法或者违规?
[答]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一条规定,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因此,留言所述情形应当标记核心产品,对于无法确定核心产品的,原则上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不同的采购包。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
2020-11-11 | 政府采购相关政策 | 回复人:财政部国库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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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尊敬的国库司领导,我们市教育局要求学校将目前已临时聘用的老师全部要改为通过政府采购购买劳务派遣公司形式,请问财政部102号令规定政府购买服务不允许购买劳务派遣人员,学校能否购买此项服务,如能购买,那购买的标的金额包不包括派遣的老师工资?,如包括老师工资,老师的课时费和奖金不是固定的,如何确定购买标的金额?
[答] 政府采购不得直接采购岗位,可以通过采购服务的形式采购劳务服务。对于不固定的课时费和奖金,可以在采购合同中约定单位课时的服务费用标准。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
2020-11-11 | 政府采购相关政策 | 回复人:财政部国库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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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单一来源采购是否需要在政府采购网公示公告?需要公示公告几次?每次分别必须公示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单一来源公示的内容不全,该依据什么法规向什么部门提出异议?采购人申请单一来源的理由不符合法定理由,但财政部门审批通过了单一来源的申请,该依据什么法规向什么部门提出异议?
[答] 1.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三十八条规定,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情形,且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货物、服务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按照本办法第四条报财政部门批准之前,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示,并将公示情况一并报财政部门; 2.公示的具体内容按照74号令第三十八条规定处理; 3.在合法合规的情况下,公示一次即可; 4.根据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三十九条规定,任何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反馈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并同时抄送相关财政部门; 5.如公示期间未提出异议,经财政部门审批通过的单一来源属于不可投诉内容。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
2020-11-11 | 政府采购相关政策 | 回复人:财政部国库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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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您好,评审结束后,中标结果公告前,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若剩下不足3家供应商。是否废标?还是怎么处理?依据87号令第23条,投标有效期内都可以撤销只是没收保证金。如果发布中标公告啦,只能按照中标人放弃中标资格处理?
[答] 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确保政府采购市场公平竞争良好秩序,供应商一旦决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按照审慎的原则,规范自己的投标行为。供应商在投标时已经确定了投标有效期,且项目已经进入了开标、评标程序。因此,供应商不得撤销投标,其撤销投标的行为不影响评审活动和后续采购活动的进行。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
2020-11-11 | 政府采购相关政策 | 回复人:财政部国库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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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财库【2011】181号文规定小微企业价格扣除的政策,但是在图书采购项目中,供应商自己是小微,提供了相关出版社出版的图书,图书由另外的公司印刷,那么图书的制造企业是出版社还是印刷公司?出版社是事业单位的情况下,能够承诺提供其他小微企业制造的货物享受价格扣除吗?
[答]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第二条,中小企业应当同时满足(一)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二)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或者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留言所述情况中,图书的生产企业是出版社,出版社是事业单位则不属于企业,供应商提供相关出版社出版的图书不能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
2020-11-11 | 政府采购相关政策 | 回复人:财政部国库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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