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库司关于政府采购权威回复1

2020-10-15 点击:

[] 有个城市设计和控规修改项目,总预算521万元,其中城市设计限价332万元,控规修改89万元,VR视频制作和沙盘模型制作100万元,有供应商把其中的VR视频制作和沙盘模型制作报价为0元,声明VR视频制作和沙盘模型制作是附带赠送的,且其前两项的报价合计达到418万元,不影响该项目的履约,请问这个可以作低于成本价的认定吗?

[] 留言所述投标人单项报价为0元问题,评标委员会如认为投标人报价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

2020-10-15 | 政府采购相关政策 | 回复人:财政部国库司

[] 尊敬的国库司领导,咨询如下问题: 1、政府采购类中的服务类与《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的服务有何区别?2、《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了不得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如果有采购人表示他们采购的范围不属于“政府购买服务”,而是“政府购买服务”之外的服务,不适用102号令第十条,此种说法是否合理?3、一个项目,是否属于102号令第十条限制购买的范围,审查责任主体是谁?是采购人还是财政部门,或者是代理机构?

[] 1.政府采购服务项目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服务类项目。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政府采购对象。政府购买服务是政府采购的一部分。对于各级国家机关,政府购买服务和政府采购服务类项目范围相同。 2.留言所述“采购范围不属于‘政府购买服务’,二是‘政府购买服务’之外的服务”的说法不合理。 3.留言所述审查主体为采购人。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

2020-10-15 | 政府采购相关政策 | 回复人:财政部国库司

[] 根据87号令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采购项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应当为7人以上单数: (一)采购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 (二)技术复杂; (三)社会影响较大。 疑问:某项目预算3000万元,分5个标包,每个600万元,请问评委数量应该为7人还是5人?

[]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规定,项目采购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评标委员会应当为7人以上单数。此为87号令关于评标委员会的原则性规定。实践中,留言所述5个标包若使用同一组专家,则需由7人以上单数组成评标委员会;若每一标包使用不同专家,则可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评标委员会。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

] 87号令中第十六条 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的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请问发布的公告期限能否多于5个工作日,公告期限有什么意义,与招标文件提供期限有何不同?

[]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及《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的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不能多于5个工作日。招标公告公告期限的设定主要是为确定潜在供应商质疑投诉的起算日期,与招标文件提供期限不同。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

2020-10-15 | 政府采购相关政策 | 回复人:财政部国库司

[] 国库司领导,您好!集中采购机构缺乏竞争、代理积极性的原因之一,是因为非营利事业法人的性质。建议在修改《政府采购法》时,扩大集中采购机构的范围,增加服务型国有企业。经财政部门登记备案的国有企业,可以作为集中采购机构,为采购人免费提供集中采购代理服务,财政部门根据成功采购的业务量向国有企业结算费用,促进集中采购机构竞争。将资源由事后处理投诉,向事前加强管理转移。粗浅建议,供财政部领导参考!

[] 关于您提出的建议,我们将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认真研究论证,在相关制度修订中予以统筹考虑。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

2020-10-15 | 政府采购相关政策 | 回复人:财政部国库司[]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具备履行合同所必备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某些需要使用设备才能完成服务的政府采购服务项目(如检测服务、测绘服务),供应商为完成服务所使用的设备数量和质量不同,完成服务的效率、准确度或完整度就会有差异。这类采购项目,若将供应商投入该项目的设备数量或设备参数列为评分因素,是否属于资格条件列为评分因素情形?

[]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供应商投入某一采购项目的设备数量或设备参数,可以作为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不宜作为评审因素。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

2020-10-15 | 政府采购相关政策 | 回复人:财政部国库司

[] 国库司领导您好:政府采购一些物业管理、装修及修缮项目,需求部门提出在开评标之前进行现场踏勘,部分项目确实有这个必要,请问现场踏勘:一是潜在供应商不参加现场踏勘是否可以禁止其参加后续开评标活动;二是现场踏勘如果不能作为实质性废标条款的话,是否可以作为评分项,谢谢

[] 1.不能以供应商不参加现场踏勘为由禁止其参与后续采购活动。 2.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的货物服务质量相关。供应商是否参加现场踏勘与产品质量、服务无关,不宜作为评审因素。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2020-10-15 | 政府采购相关政策 | 回复人:财政部国库司

[] 领导您好。货物类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中,采购人需求的部分技术参数设置提供检测报告原件作为佐证材料,是否合理。例如:“装订厚度:≥50mm(开标时须提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原件)”,然而证明该条功能的方式多种,例如生产厂商证明文件、官网截图等,设置为仅要求检测报告,是否对潜在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是否具有不合理性和排他性?

[] 采购人可根据项目实际采购需求,要求潜在供应商提供检测报告。留言所述潜在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自身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依法提起质疑投诉。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

2020-10-15 | 政府采购相关政策 | 回复人:财政部国库司

[]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第四十九条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在实际操作中,如遇到增加的采购金额超过原合同金额的百分之十,但采购金额未达政府采购限额(项目所属地区政府采购限额为100万)的情况,该如何处理?是否可以把新增的采购项目看成一个独立的采购项目,按“未达采购限额,不纳入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由采购人按内控制度自行采购”即可?

[] 留言所述追加采购合同金额超原合同金额百分之十但未达到政府采购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问题,可以视同为新的采购项目,按采购人内控制度自行采购。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2020-10-15 | 政府采购相关政策 | 回复人:财政部国库司

[] 您好。财政部令102号规定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是国家机关,那么请问事业单位(包括公益一类事业单位)能不能采购政府采购限额以下或政府采购限额以上的劳务派遣服务?

[]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允许采购劳务派遣服务。确需采购劳务服务的,可以采购一定工作量的服务项目。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

2020-10-15 | 政府采购相关政策 | 回复人:财政部国库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