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库司关于政府采购权威回复6

2021-03-01 点击:
  • [] 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食品复检机构,能否作为食品抽检服务项目中的加分因素?此因素是否满足财政部87号令中第55条“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

    [] 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留言所述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食品复检机构作为评审因素问题,应根据上述原则自行判断。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

    2021-03-01 | 政府采购相关政策 | 回复人:财政部国库司

  • [] 国库司领导您好: 1、46号文第七条 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问:如果一个150万服务项目或350万工程项目已经100 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是否还需要预留专门面向小微企业的份额? 2、46号文第八条 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 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 问:如果一个300万服务项目完全适宜有中小企业提供,已经100 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是否还需要预留其中60 以上专门面向小微企业的份额?

    [] 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未对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是否预留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份额做出要求,鼓励采购人预留此类项目的部分比例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 2.对于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预留本部门此类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在实际操作中,主管预算单位将本部门符合第八条规定的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相应比例预留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者小微企业采购即可,无需将每一个采购项目均预留一定比例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者小微企业采购。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

    2021-03-01 | 政府采购相关政策 | 回复人:财政部国库司

  • [] 致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库司: 一、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涉及条文内的等字,这个等是等内还是等外? 二、采购人组织零星工程(未达到限额标准及未在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遴选入围能不能搞? 三、采购人采购人组织采购代理机构遴选问题? 采购人能否组织采购代理机构遴选入围,选择采购代理机构。因此类无政府采购行为,故不受政府采购法管理范围,由采购人自行组织活动,此理解是否有误。 依据财政部办公厅2021年1月19日发布的关于开展政府采购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专项清理的通知财办库〔2021〕14号文件通知,此通知,关于上述的二、三中的2个遴选问题,是否在清理范围。

    [] 1.留言所述对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涉及条文内的等字的理解,请结合法律条文上下文判断。 2.对集采目录外且单项批量未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各采购单位应按内部管理办法以及内控制度要求实施。 3.采购人应根据项目特点、代理机构专业领域和综合信用评价结果自行选择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4.留言所述第2种及第3种情形不在14号文的清理范围内。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

    2021-03-01 | 政府采购相关政策 | 回复人:财政部国库司

  • [] 尊敬的国库司领导!小微企业可以给予6-10 (货物类)的价格扣除,若招标文件规定小微企业扣6 (货物类),既然残疾人福利企业视同小微企业,福建省对于残疾人福利企业的规定是价格扣除10 (固定值),那残疾人可以设定扣10 (货物类)吗?还是两者扣除要一致,不能区别对待。福建省对于残疾人福利企业的规定是价格扣除10 (固定值),没有6-10 这个区间,但现在财政部的文件把工程类区分开了,扣3-5 ,若是工程采购项目,残疾人福利企业能扣除10 吗?

    [] 按照有关规定,残疾人福利企业视同小微企业。在同一个采购项目中,原则上对小微企业及残疾人福利企业的优惠应保持一致。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

    2021-03-01 | 政府采购相关政策 | 回复人:财政部国库司

  • [] 我们在执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过程中,对文件第九条规定有以下疑问,望解答。 文件第九条“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到底是指“未预留但可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还是指“未预留给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如果理解为前种情形,那么在采购文件中就应该规定小微企业价格折扣标准;如果是理解为后种情形,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都不应该享受价格折扣。

    [] 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都应当给予中小企业价格扣除优惠。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

    2021-03-01 | 政府采购相关政策 | 回复人:财政部国库司